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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吉县人民法院局域网网络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提高我院信息化应用水平,严格管理各类涉密文件及网络信息,切实提高信息化办公效率,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职能分工

1、办公室负责局域网网络日常管理工作,主要保障局域网及域域网技术管理和日常维护工作。

2、局域网网络客户端所在的各个部门协助办公室开展各项网络管理工作,并及时、准确、完整地将相关信息数据录入数据库。

二、机房管理

1、机房内网络设备包括服务器、交换机、路由器等,院办公室负责机房的安全管理和网络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管理。网管员要定期对网络设备进行病毒检查,做好数据备份。

2、未经许可,除网管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机房;因工作需要进入机房,必须有网管员陪同。

3、机房内严禁带入和存放各种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严禁吸烟和吃喝食物。

4、机房应保持整洁,机房管理人员应定期为设备除尘,保证设备存放卫生清洁。

三、网络涉密信息存储介质及涉密计算机管理

(一)办公专网与国际互联网完全物理隔离,不得使用任何其他网络设备造成“一机两用”。

(二)办公电脑不得安装软驱、光驱和开放USB接口;因工作需要必须安装软驱、光驱和开放USB接口的计算机,不得使用外来和自用的移动存储设备。外来的软盘、光盘和移动存储设备必须由网络管理员查杀病毒和登记后,才能转入办公专网使用。全面防止移动存储设备使用中“公私不分”。

(三)不得通过增加网络设备、计算机网络硬件等接入互联网,装有双网卡(有线网卡、无线网卡)的计算机,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接入其他网络。

(四)无线网卡所设密钥,应由各庭室负责保存。密钥使用应当做到保密规范,不随意泄露。

(五)通讯设备(手机、智能随身听、相机等具有信息传输功能的其他设备)不得与涉密机连接,以防数据泄露。

(六)涉密存储介质毁损后,应当统一报网络管理员集中销毁,严禁随意丢弃。

(七)计算机出现故障后,应及时报网络管理员进行全面排查,不得私自联系厂家维修。

(八)不得通过蓝牙、红外等方式非法接入涉密机;涉密机自带蓝牙、红外等接收设备的,应通知网络管理人员删除或自行禁用。

(九)管理好本人使用的计算机,不准外来和无关人员使用和乱动计算机。

(十)任何人不得随意安装软件,如有需要安装与工作相关的软件,应由网络管理员协助安装。

(十一)计算机均应设置开机热启动、网络登陆及屏幕保护密码,暂时离开电脑要确保正在编辑的文件已关闭或正在使用的应用系统已退出且屏幕保护已启动。重要文件必须设置独立开启密码。

(十二)使用人必须妥善管理自己的密码、口令,要定期更换并不得随意泄露。

四、信息化办公软件应用

信息化办公软件包括案件流程管理系统、人事管理系统、执行案件上报系统、电子政务管理系统、法院资产管理系统等。各部门应根据职能明确与之相关的计算机信息录入要求,及时、准确、客观的录入信息。

1、各部门应严格依照应用系统要求填写、汇总、上报信息,录入信息应最大程度覆盖所辖业务。对于需要交叉收集的数据,协助提供的部门应积极予以配合。综合查询类软件,如法律法规查询系统、文书校对系统、宁夏高院内网平台等,各部门应作为基本工具加以使用,及时查阅各类信息,减少对互联网的依靠。

2、综合应用类软件如cocall、飞秋、全区法院邮件系统(157.0.0.8)、电子签章、文书批注系统等,实体工作中需要的也应一并延展到办案系统。通讯类软件(cocall、飞秋、邮件系统)应逐步替代实体存储介质(u盘、光盘等),杜绝病毒局域网内交叉感染;业务功能类软件(电子签章、文书批注等)应进一步提高应用水平,不断提高办公效率。

3、办公室负责使用的电子政务系统以及宁夏高院内部交流平台系统、财务一体化信息系统、账务核算系统、宁夏财政资产管理系统、政法经费数据统计系统、部门决算报表系统、地方财政分析评价系统,应指定专人填报相关数据以及及时收集各系统下发的文件、通知信息等,并做好相关信息转发传阅工作。

4、政工科负责使用人事管理系统,应保证数据及时、准确、全面录入,并做好数据备份保证系统管理账号安全规范管理。

5、审监庭负责使用司法统计系统、案件评查(案件流程管理系统)、绩效考评系统等。司法统计系统应及早脱离手工录入,实现数据全面自动化生成;案件评查、绩效考评应定期、规范开展,应做到案件监督事前预防与事后整改并重,宏观与微观同步,及时纠正庭室实体与虚拟流程错误,确保全院案件信息不出纰漏。

6、执行局负责填报执行案件信息上报系统以及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统(案件流程管理系统)等。执行案件信息上报数据应严格依照案件流程管理系统数据上报,上报时限应与案件流程系统生成的相关数据保持同步;案件流程管理系统中,应全面采集案件当事人信息,规范整理各类司法文书,完整录入系统所需数据。

7、立案庭负责填报案件流程管理系统的立案部分(含诉费管理系统),并负责填报信访数据汇总系统。立案信息除红色必填项外,还应采集案件附加信息、代理人信息、立案标的等;对于发回重申、再审、特殊审判程序(如刑监、民监、执恢等)等案件,应在录入新生信息的同时一并挂接案件前期信息;应严格依照案件管理权限流转案件信息,并在实体文书移交业务庭室前及时将应用系统案件信息分发;应熟练应用诉费管理系统结算钱款,谨慎录入诉讼费用数额。

8、其他业务庭室(民商事、刑事)负责填报案件流程管理系统审理、审结、归档部分,信息录入应遵从“先虚拟后实体”的基本要求,以网络办案带动实体办案。文书排版、校对等工作应优先使用文书校对系统进行规范整理,应熟悉通过法律法规查询系统查找需要的法律法规;开庭审理案件应优先使用数字法庭系统,庭审笔录原则上应即时录入,减少模板复制频率。其他方式审理案件的,也应当于庭审结束后及时将笔录内容导入案件流程系统;应逐步加强对刑事案件量刑规范化系统的使用,系统产生的量刑建议应作为合议庭合议的重要参考。

六、 本规定自20131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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