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济南8月23日电 薄熙来涉嫌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22日在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法庭就起诉指控薄熙来受贿的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被告人薄熙来当庭辩解薄谷开来让徐某出资购买法国尼斯房子不知情。《法制日报》记者今天就此采访了参与旁听审理薄熙来案的法律专业人员。
山东省济南市法学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孙德龙认为,根据公诉人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完全可以认定薄熙来对于薄谷开来用徐某提供的资金购买房子的事实是清楚的。
孙德龙说,从证据角度看,均证实薄熙来主观对尼斯房产的明知。一是徐某的多次证言、亲笔证词及当庭指证和薄谷开来多次证言、亲笔证词和录音录像证实,在2002年8月沈阳家中共同观看幻灯片及图片时,薄谷开来告诉薄熙来徐某出资在法国尼斯戛纳买了房产,两人证言在细节上相互印证;二是徐某的多次证言、亲笔证词及当庭指证证实,2004年7、8月份,薄熙来在商务部与徐某的谈话间接印证了薄熙来对购买别墅知情。徐某证实:“薄熙来约我到商务部的停车过道散步,告诉我谷开来说我对她和瓜瓜都很好,这些事他都记着”;“关于尼斯的事,你说什么事情你都不知道”。
孙德龙说,从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来看,薄谷开来与徐明的证言合理可信。一是从关键证人与薄熙来的关系看,薄谷开来和徐明与薄熙来只存在共同利益关系,不存在会陷害薄熙来的情况。二是从时间上看,薄熙来2012年6月28日自书供词最先主动提到尼斯房产,虽然薄熙来当庭予以否认,但薄谷开来、徐某先后予以证实,加上薄谷开来电脑中存放的幻灯片及电子图片等物证,以及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言词证据、电子证据等,相互印证,进一步证实了薄谷开来、徐某证言的合法性、真实性。
针对薄熙来当庭关于尼斯房产在枫丹圣乔治公司名下,所有权不属于薄谷开来的辩解,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学信对记者说,薄熙来明知徐某出资为薄谷开来在法国尼斯戛纳买了房产,薄谷开来作为罗素地产公司的实际所有人,始终控制着尼斯别墅,公诉人开示的证明薄熙来知晓徐某为薄谷开来购买别墅提供资金的证据链条应当是完整的。
刘学信说,公诉人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证实,薄谷开来让徐某出钱后,自行实施了购房活动。因此,薄谷开来收到徐某提供款项后,无论如何使用,都只是赃款用途和去向问题,都不违背徐某以钱买权的初衷,不会影响权钱交易的本质。
两位法律专业人士均向记者表示,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接受请托,收受请托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明知且认可的,应认定受贿罪。本案中,尼斯别墅是用受贿的钱款所购买,薄熙来明知且认可,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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