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3日,银川市中级法院发布,在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优秀调解案例”评选中,银川市中级法院审理的原告丁兆祥与被告银川市土地储备局、宁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成为全区法院系统唯一获此殊荣的案例。
2006年1月16日,原告丁兆祥与原银川市土地储备中心(现被告银川市土地储备局)签订一份《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协议约定:经甲(被告)乙(原告)双方协商一致,乙方自愿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甲方对土地及地上其他附着物不再补偿。双方就拆迁安置事宜达成了协议。2005年12月24日,银川市土地储备中心给宁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委托安置通知单》一份,根据银川市拆迁房屋返还安置有关规定及已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现通知宁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双庄一队项目拆迁户安置在景墨家园康居小区内,安置房屋面积517.18平方米。后宁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给原告安置,双方发生纠纷。
该案经办案人员和有关部门协调,于2010年11月由银川中级法院判决:被告银川市土地储备局、宁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景墨家园为原告丁兆祥安置住宅房517.18平方米,支付利息60多万元。若在景墨家园不能安置,则按拆迁时同地段住宅房价格对原告予以货币补偿;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此案经过多年争议最终化解。